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
文章來源:春去秋來未著花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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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1-06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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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受理范圍:
1)應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;
2)因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;
3)因除名、辭退、辭職、離職發生的爭議
4)因工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社會保險、福利、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
5)因勞動報酬、工傷醫療費、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
6)法律、法規的其他
以上是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的范圍,對于超出范圍的,不予受理。

解決勞動爭議要著重調解的原則,所以你申請仲裁一般會先給你調解,目的就是在較短時間內解決雙方的爭議。當然不愿意調解的,可以申請仲裁。對于確定勞動關系的,不予調解。
2、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,但應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,
3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有效期為一年,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。這條很重要,是為了督促勞動者應盡快維護自己的權益。在生活工作中,確實有很多勞動者因為這條規定而失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4、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;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裁決,并要承擔不利后果。很多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后,因各種原因不愿,不想到庭,那么對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則勞動仲裁庭基本都會予以支持,其實勞動仲裁沒有那么可怕,面對問題積極應對才是真道理。
5、對于仲裁結果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6、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、裁決書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,一方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執行。
上述問題中第一個強調的是時效問題,一個是一年的時效,一個是15日的時效,切勿因為超過時效而造成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,另一個要強調的,勞動仲裁后,一旦你在規定的時間沒有提起訴訟,那么就等于該裁決生效,如果你不予執行,那么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進行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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